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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务!两部门要求:这些医院在1个月内,一次性全部配备!

2021-12-26阅读:3043
来源:爱爱医 / 责任编辑:爱爱医小编
医疗机构要在1个月内将临床有使用需求的新增谈判药品,一次性全部配备。

目前,全民医保格局初步形成。随着医保政策的不断出台,医疗保险市场持续扩大,而医务人员除了要掌握相关临床知识外,还需要了解、掌握最新的医保政策,在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的前提下,为患者制定个性化的合适的治疗方案,从而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能力。

然而,由于各统筹区的基金情况、医保和卫生政策环境、患者需求和支付能力参差不齐,各医疗机构存在成本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不统一、核算成本结果缺乏可比性等问题,亟待破解。 

医疗机构配备和使用谈判药品,
不纳入考核指标范围

为进一步规范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管理,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图源:河北省医保局官网

众所周知,纳入基本医保目录的高价药,对于医疗机构医保基金总控、药占比考核等都带来较大压力。《药品目录》强调,医疗机构配备和使用谈判药品,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

医保总控、药占比考核在谈判药品政策落地初期是影响用药可及性的最大障碍。《药品目录》要求,医疗机构要在1个月内将临床有使用需求的新增谈判药品,一次性全部配备。

据了解,河北省2021年版《药品目录》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2860种。

1、常规药品2585种,西药1273种,中成药1312种;

2、协议期内谈判药品275种,西药213种,中成药62种;

3、基金可以支付的中药饮片892种。

《药品目录》明确,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不得自行调整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甲乙分类。工伤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受限定支付范围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不含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5%。谈判药品中,治疗肿瘤的西药,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0%,其余药品由各市确定,最高不得超过20%。

从“强调总量控制”到“重视结构调整”,从强调数量到强调价值(性价比),从管账功能转变到指挥功能,《药品目录》明确,不断扩大“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范围,切实提升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水平,更好满足广大参保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

扎实做好示范点建设,
推进医疗保障和医药服务协同发展

同步完善总额预算管理、协议管理、付费审核、月度预结算和年度清算等相关工作制度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是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是推进医疗保障和医药服务协同发展的重要举措。


图源:国家医保局官网

为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引领DRG/DIP付费改革走向深入,进而推动医保高质量发展,国家医疗保障局于近日发布《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DRG/DIP付费示范点名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12个DIP示范点、18个DRG示范点、2个综合(DRG/DIP)示范点要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医保改革向纵深发展。

图源:国家医保局官网

其中,河北省河北省邯郸市被确定为DRG示范点,河北省邢台市被确定为DIP示范点。

1、要着力在实现DRG/DIP付费医院、病种全覆盖着力在提高专业能力和信息化水平,着力在促进DRG/DIP改革在医疗机构顺利落地方面率先取得明显进展。

2、要同步完善总额预算管理、协议管理、付费审核、月度预结算和年度清算等相关工作制度。

3、要积极开展绩效评价、成效评估和风险评估,深入研究改革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总结改革成效,耐心传授工作经验。

来源丨国家医保局、河北省医保局、好医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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