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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患者正在结肠水疗,被男医生看得到,两次告上法庭,索赔4万元!侵犯隐私?医生要牢记“52111”原则

2024-04-10阅读:1352
来源:见文末 / 责任编辑:爱爱医小编

这样的事真是活久见,无数医生感叹:不知道该怎么做!


最近,有这么一份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医疗案件,引起了医生们的争议和讨论,有同行直言:真的给了大家一个实打实的教训

 


据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详细案情得知:梁女士长期肠胃不舒服,到深圳远大肛肠医院检查,被医生诊断为慢性肠炎,给予结肠水疗


结肠水疗一般是40分钟,当班护士准备好相关的治疗工作后,给了梁女士一个电子铃,让她有事按铃呼叫。安排、交待完一切治疗程序后(注意控制状态、防止引流管脱落等)护士离开治疗室,患者自己一人在治疗室配合治疗仪器自主式接受治疗。


就在这治疗过程中,“意外”发生了,梁女士的主治男医生张某突然走进治疗室。正在治疗的梁女士没穿裤子,医生张某的进入让她感到恐慌。


梁女士大声呼救,有护士听到后及时赶到治疗室,安抚其情绪。事后,张医生也感到很抱歉,向梁女士道歉。


但梁女士认为,张医生的闯入侵犯了她的隐私权,且造成了恐惧心理,导致她好几天都严重失眠,于是向医院投诉了张医生。


接到投诉的医院,查看了当天的监控视频,发现张医生当时是在履行作为医生的职责,没有任何过错,也不存在侵权行为


对于医院的结果,梁女士很不服气,于是拿着监控视频以及在医院看病的诊断证明,将医院告上了法庭,向医院索赔4万元精神损失费。其起诉理由是: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她的隐私权,且让她精神受到损害。


梁女士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032和第1191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用人单位的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提出这两条规定,梁女士的意思很明确:虽然实际侵害人是张医生,但张医生当时是在履职过程中实施的侵权行为,医院作为用人单位应当要先承担责任至于医院承担责任后,要不要再向侵权人张某追偿,与其无关。


由梁女士提到的监控视频显示,她进行结肠水疗的过程中,张医生进入水疗室时间为2分钟,女护士比张医生晚进30秒。而她提交的中医生诊断证明显示,其患有不寐病(心虚胆怯)、西医诊断其为睡眠障碍


根据梁女士提供的所有证据,一审后,法院认为医生的行为是正常履行指责,不可避免的会产生误会,看到隐私在所难免,驳回了梁女士的上诉。


对此结果,梁女士不服,再次提起诉讼。


二审,法院认为张医生要构成侵犯隐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张医生存在主观上的故意;


二:梁女士确实遭受了损害;


三:两者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四:张某的行为存在违法性。


根据病历报告显示,张医生是梁女士的主治医生,并且建议结肠水疗的也是张医生,得知梁女士接受治疗后,到治疗室巡查患者治疗情况,属于履行职责,不构成主观故意,不存在过错,也没有违法


并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而梁女士的无法提交相关证据,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


于是,二审法院支持一审的观点,维持原判。


这个案件公布后,有很多网友表示,梁女士的做法让人无法理解。


一来自江西的网友直言:她也做过结肠水疗,开单的医生会进入治疗室观察患者的具体情况,这没毛病。而且,在治疗的过程中,隐私部位都会有布遮挡,不太可能直接裸露在外,医生能看到啥?在巡查的过程中,医生也只是正常查看患者的情况而言,并不会上手,梁女士太敏感了!


退一万步来说,即便是医生看到了隐私部位又如何?妇产科还有很多男医生呢,难道就因为性别问题,孩子不生了?病不看了?作为患者有选择医生的权利,若是不能接受男医生,那换成女医生即可,若实在不行就更换医院。何必闹这么一出?


当然,也有网友和梁女士共鸣,他们认为梁女士没有按铃呼叫,张医生就不应该进去。别总说患者在医生的眼里就只是一堆肉,没有性别之分,话别说太死,之前很多医生被曝出猥亵的,这怎么解释?


看着大家的争议,好像都很有理。但作为主治医生,是需要对患者的治疗过程负全责的。若是治疗过程中出了什么事,比如突发昏迷、休克等紧急情况,患者来不及按铃,且在这过程中医生没有去查看过,那医生的大麻烦就来了,轻则被通报批评,重则丢掉工作,离开这个行业。


在这里,也希望各位患者能够理解理解医生,正如上述网友所说,若是真的接受不了男性医生,那更换医生也是患者的权利。


在这里,小编也要提醒各位同行,一定要吸取教训,规范自身的行为准则,尊重患者的同时,也能保护自己。


目前,很多大三甲医院根据这些年的患者投诉,结合《侵权责任法》、《民法典》、《医师法》等总结出了一个“52111”原则,即5不2少1陪1了解1告知。


5不:不私自向他人公开患者个人资料、病史、病程及诊疗过程资料;不擅自议论患者及家属隐私;不在床头卡上填写患者的诊断;不在患者面前讨论不利于患者康复的疾病信息;不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如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病案室审核,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2减少:减少暴露,病人在更换被服、衣物、翻身时,减少暴露;减少观看,医护人员进行暴露性治疗、护理处置等操作时,应加以遮蔽或避免无关人员探视,为患者处置时要拉帘或关闭治疗室的门。


1陪同:对异性患者实施隐私处处置时,应有家属或异性医护人员陪伴。


1了解:了解患者的民族、信仰、风俗、习惯、忌语,使其在不违反医疗、护理规定的原则下得到尊重。


1告知:对于涉及患者隐私的实习、教学活动,应告知活动内容并征得患者本人同意。


这些年,各种类型的隐私被侵犯投诉非常多,真的希望大家能够吸取经验教训,做好自己的该做的!


来 源 | 爱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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