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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医生收回扣,明确定罪标准!

2024-05-06阅读:1379
来源:见文末 / 责任编辑:爱爱医小编

为何结局截然不同?中纪委给出权威答案


前段时间,中纪委发布《深化整治重点领域腐败·罪名与案例丨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回扣如何定性》文件,通过具体案例,深度解析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回扣行为性质的判定问题


文件中提及了三个案例:


案例一:


病区主任利用负责病区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指定病区医生选用贿赂方的药品,提高贿赂方药品在该病区的销量,进而收受回扣87万余元。


案例二:


科室主任利用对科室和医生监督管理的职务便利,代表麻醉科决定使用贿赂方供应的药品,借此收受贿赂方回扣共计411万余元,并用于科室支出及“福利”;同时,私下收取贿赂方回扣38万余元。


案例三:


未担任行政职务的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三人,利用医生开具处方、选用医药产品的职务便利,为贿赂方谋取利益,进而收受回扣各45万元。


其中,病区主任构成受贿罪;科室主任构成受贿罪,所在科室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消除『受贿罪』的不同认知


文章指出,在认定行为性质时,容易存在不同认识,需要准确认定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还要准确辨别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


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构成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关键是看其是否从事公务,以及是否利用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


此前,“两高”印发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样明确: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准确区别受贿罪和单位受贿罪,对于部分医药企业和医生来说十分关键。


中纪委文章指出:除全面审阅主体身份外,还要注意不能仅凭单位性质、所利用的职务便利的因素认定。


受贿罪和单位受贿罪都包含主动索贿、非法收受贿赂两种方式,但在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是索贿成立的必备要件。也就是说,不管有没有为药企谋取利益,只要主任开口要回扣,并最终实际收到了贿赂,就构成受贿罪,并不一定需要开出处方、实际销售药品。


而在单位受贿罪中,无论是索贿还是非法收受贿赂,都需要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


类似的判定依据同样出现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文章指出,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中,无论是非法收受他人贿赂还是索贿,都要求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


这一判定依据其实非常关键。


现实中,不少医药企业出资供医生参加带有旅游度假性质的学术活动,或者给予医生讲课费、学术费等各种名目的钱。要想认定医生收受了这些费用、接受了招待属于单位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都要求明确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


2024年以来,监管部门对于医药公司的查处力度再度加大,福建、山西、青海等多地公开举报电话,聚焦医药公司多种形式商业贿赂,此外,湖南、广东等多地发出告诫函,严禁商业贿赂行为。


层层信号不断释放,聚焦到医疗领域,一场针对全国公立医院的大清查持续升级。


来 源 | 爱爱医综合整理自中纪委、健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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