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大家一样,笔者最近也一直在关注“长生”疫苗事件,今天看到的最新进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长春新区**分局以涉嫌生产、消瘦劣药罪,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高某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处理结果公布了,仿佛就告一段落了。都说亡羊补牢,犹未晚矣,有改进总比没有的好。但该发生的终究是发生了,造成的危害也是无法弥补的,尤其这些是关乎百姓生命健康的。
每每发生这样的事,我们都会看到诸如: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启动##机制,成立##专案小组,要求迅速查**相,严肃处理等等等等。
这诚然是好的,但为什么不能防患于未然呢?该有的监管机制呢?一个药企如此肆无忌惮,一批批的不合格疫苗发往全国各地,非要等到出现严重后果才能追查吗?
图片来源:120rf
联想到体育的反**组织,会在比赛前后留取标本,甚至多次飞行尿检,即使当下没有监测出来,以后查出也会严惩不贷!
相关的质检部门,药监部门应也可以采取这样的措施,将隐患扼杀于摇篮之中,一批批的质检,不定期的抽查,事关民生健康无小事,既然肩负了为人民生命保驾护航的神圣使命,岂能后知方能后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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