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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明确!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后怎么处置?如何保障?谁来监督?

2022-11-01阅读:2820
来源:见文末 / 责任编辑:爱爱医小编


全国首部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的专项立法——《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近日经厦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


医疗卫生人员是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守护者。国家高度重视医疗卫生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和健康促进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和部门规章。

在此次抗击新冠疫情战斗中,广大医疗卫生人员,站在抗疫最前线,用实际行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但他们所面临的职业暴露风险也随之增加。

《若干规定》共19条,主要从各方职责和职业暴露预防、处置、保障、监督等方面进行了相应的制度设计。值得一提的是,法规在全国率先从立法层面对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的概念作出界定,明确职业暴露的损害情形。

《若干规定》相关意见采纳和修改情况

《若干规定》在草案征求意见阶段,通过广泛征求意见、深入开展实地立法调研和专家论证,各方面对《若干规定(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经费保障的问题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医疗卫生机构职业暴露防护有关经费以及医疗卫生人员因职业暴露受到伤害的治疗费用应当由财政保障。但也有意见认为,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投入一定的资金,保障医疗卫生人员的职业安全,相关资金投入不宜由财政负担,至于医疗卫生人员因职业暴露受到伤害的治疗费,因已经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无需财政资金再单独保障。

经研究,《若干规定(草案)》吸纳其中合理部分,在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要保障本单位职业暴露防护资金投入(第五条第一款)的基础上,规定市、区政府应当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的职业暴露防护工作,将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相关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进一步引导、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不断完善职业暴露防护措施,提高保障水平。

(二)关于职业暴露防护措施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完善医疗卫生机构职业暴露防护措施是各方面关注的焦点。有意见建议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供充足的安全防护物资和器具、对有职业暴露风险的医疗卫生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免费为职业暴露风险较高的医疗卫生人员接种相关疫苗等。

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和论证的基础上,《若干规定(草案)》采纳相关意见建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第七条),根据不同的防护类别,提供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器具(第八条);建立职业暴露防护培训制度,指导和督促医疗卫生人员正确使用防护设施设备和用品、器具(第九条第一款);对有较高职业暴露风险的医疗卫生人员免费接种相关疫苗,降低感染风险(第十条)

同时,在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应责任外,《若干规定(草案)》还对医疗卫生人员应当熟练掌握防护设施设备和用品器具的使用方法,做到标准防护(第九条第二款)

(三)关于职业暴露发生后的保障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对发生职业暴露后,是否应当调整工作岗位、如何调整工作岗位有不同意见。

有意见认为,并非所有的职业暴露都会导致不宜从事原岗位工作,建议在调整工作岗位时,应当综合考虑职业暴露伤害的具体情况和医疗卫生机构和不同科室的具体要求。

经研究,《若干规定(草案)》采纳该意见,在保护医疗卫生人员合法权益的同时,综合考虑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情况,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受到职业暴露伤害,医疗卫生机构评估认为其不宜从事原岗位工作的,应当通过调整工作岗位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第十七条第二款)

(四)关于职业暴露防护的监督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建议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促使相关制度更好的落地实施。

经充分研究论证后,《若干规定(草案)》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履行定期检查职责,并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开展信用监督(第十八条);对未按要求提供防护用品、器具或者接种相关疫苗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目前《若干规定》正式文件尚未对外发布。

来 源 | 检验医学网、法治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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