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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医生不在场,护士有无权利应用抢救药物?

z****x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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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牵涉到了护士的处方权问题。

话题

@loveyou-1110:

我是一名神经科的医生。夜班,两名患者先后出现了危急,都是“脑出血”的病人,一名是已经稳定后转到普通病房的,一名是ICU里还未停病危医嘱的……这时我去抢救先出现情况的病人去了,打电话叫人还是请患者家属帮忙的。后面的一名患者就没法处理,和我一起值夜班的是个老主管护师。

这时护士有无权力---换句话说可不可以----在医生不在现场的情况下应用抢救药物??比如说呼吸**和强心药等?

案例

13:30,急诊大厅匆匆跑来两个年轻人:“快!有人过敏了!”值班护士、护士长赶紧拉着平车出去接诊,只见一个20多岁的年轻人被人抬出车外。患者神志不清、面色紫绀、大汗淋漓,病势危急!她们一边把患者安置到抢救床上吸氧,一边呼叫医生,医生正在午休!

过敏性休克!?护士长立即推出抢救车,拿出肾上腺素,焦急地等待着医生的到来!

一旁的护士迅速联上监护仪,血压52/30mmHg,确是过敏性休克!

“肾上腺素0.5mg肌肉注射!”,闻讯赶来的医生立即下达口头抢救医嘱。

肌注时,护士长看到该患者背部、腰部出现大片密集的荨麻疹……典型的过敏性休克。关键时刻,抢救“神药”肾上腺素的急救作用立现!与此同时,护士也迅速用生理盐水为患者建立了静脉输液通道,遵医嘱用药……医护人员严密监护患者,患者血压逐渐回升,口唇渐渐变得红润,身上的荨麻疹、红斑也慢慢平复、消失……约2h后,患者神志渐清醒,抢救成功。

上述案例和话题,说到了紧急情况下,患者危急,医生又不在场,急需用药,而护士却不能为患者用药的问题。

紧急情况下,在医生没有到来前,护士可以做什么?

《护士条例》第十七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由此得出,护士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在医生未到之前,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紧急救护通常是:吸氧、监护、开放气道、心肺复苏等……

记住,国家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护士只可以紧急救护,不可以自行用药!

但在护理人员的教科书《护理基础学》中,青霉素过敏试验及过敏反应的处理急救措施:

护士处方权是指护理人员在临床实践中被授予开具药物和相关检查的权利,以缓解初级保健医生短缺和医生诊费高等问题。先来看看国外开放处方权的做法。

处方护士的资格认证: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

要求处方护士是具有硕士或博士学历的高级实践护士(advanced practice nurse,APN)。

美国高级实践护士有4 个主要角色:开业护士(CNP)、临床护理专家(CNS)、注册麻醉护士(CRNA)和注册助产士(CNM),所有的CNP和CRNA都拥有处方权,部分州的CNS和CNM拥有处方权。加拿大的APN主要有CNS和NP两类角色,其中NP拥有处方权。澳大利亚的APN则一般是指NP,也拥有处方权。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都在APN的研究生课程中设置了体格检查、病理生理、高级药理等必修的课程,此外,申请处方权的护士还需参加额外的药物处方权相关课程和相应的临床实习。

英国

普通注册护士就有资格申请处方权。英国处方权申请者(可以是普通的注册护士)首先要申请参加英国护士与助产士协会(NMC)指定的高等教育机构提供的处方资格教育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理论课程和实习并通过考试后方可向NMC申请处方资格。

护士处方的分类管理

大致分为***处方、补充处方和患者群组方案3类。***处方是指被授予处方权的护士可以全权负责患者的临床评估与诊断、决定治疗所需的药物或器具,处方范围是限定的。补充处方由1名***处方者(医生)与1名补充处方者(护士、药剂师)之间的自愿合作,当医生明确了患者的疾病诊断后,护士按照与医生共同签字同意的诊疗计划开具处方。患者群组方案是指在一些特定的临床情境下,某一类疾病的患者治疗都应该遵守的药物治疗规范流程,如糖尿病治疗指南。这些方案一般由跨学科团队制订,团队内的医生或护士只能使用方案中规定的药物。

护士处方权的实施:

1.护理处方权的实施是有权限的 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美国限定具有处方权的护士在其自身执业范畴或专科领域内开具处方,初级保健领域的CNP所开具的药物处方集中在慢性病管理方面;而急诊和急重症病房的CNP所开具的处方以临床诊断处方、急救药物处方、消炎镇痛药物处方为多。

2.护士处方以医生的诊断为前提 尤其是非***处方,处方护士要在医生诊断的基础上开具药物和非药物处方。

3. 在患者疾病轻微并在社区医院就医的情况下实施 ***处方护士虽然是全权负责患者的临床评估诊断并开具处方,但是在患者疾病轻微并在社区医院就医的情况下实施的。一旦处方护士不能诊断患者的健康问题或患者病情严重时,则应该建议患者去上一级医院就医或报告医生。

4.处方护士与处方医生工作上有联系或需要医生指导 应该在医生的同意下开处方或与医生合作开处方;而在患者病情危急时,即使没有经过处方权认证的护士也应该实施处方权,但需要对紧急情况进行界定。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获取护士处方权,没这么简单!

国外护士***或者合作性的处方权,都是有前置条件的。处方权的扩展,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法律框架、护理行业协会规定,有[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的参与,有相关部门制定监管标准。处方权获得后,必须强调个人责任和法律后果。

国内处方权的现状与展望

当下,我国的护士处方权尚未起步,护士申请处方权的资质、处方权的培训与认证、处方权的内容等尚无标准。我们在期待扩展护士处方权的同时,也要看到对护士提出的更高要求和标准。

近日,北京大学护理学院“未名护理”发布了一条消息:该校已将试点培养“Nurse Practitioner(NP,开业护士)”提上日程,开国内“高级执业护师”培养之先河!这意味着,未来国内的护士们,不仅有机会承担开业护士的职责,甚至很可能有望拿到期盼已久的处方权!

护士的处方权还有漫长的探索道路,我们期待着,可以借鉴国外护士处方权的实施经验,从国家层面制订并发布相关政策,从医院层面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选取部分医院对护士处方权进行试点运行;加快高等护理教育的发展,提升临床一线护士的学历等,最终推进我国护士处方权的实施。

参考文献

3、国外护士处方权的实施及对我国的启示.中华护理杂志2017,7期(764-767)

(源自:护理时间)

2017-11-27 20:38:25  15968 浏览
全部评论
好**1 抢首赞
可以开处方就把人家名头叫为医生,医生不是背锅侠。自己做的事自己担。不要出什么事情,我是护士不是医生,推给医生责任,有好处了我又比医生能干,呵呵了
2020-03-09 13:49:17·重庆市 回复
暴****天 抢首赞
护士永远都不可自行用药~至少目前还是这样规定的!
2017-12-11 21:46:34·江西省 回复
z****x:安徽社区护士正在试点高年资护士下基层,开放处方权。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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