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10年申请医疗美容主诊医师
资格人员进行技术考评的通知
辽卫函字〔2010〕650号
各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根据卫计委《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计委第19号令)和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卫函字[2007]46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决定对2010年申请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人员进行技术考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技术考评人员的条件
申请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技术考评人员应符合《通知》第四条第一至第五款规定要求,其中第二至第五款中有关工作经历、培训等相关要求,相应的时间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
二、技术考评的方式与内容
采取理论测试和实践技能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理论测试和实践技能考核均实行全省统一管理,按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四个类别进行。
理论测试内容为上述相应类别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部分,考题形式为多选题;实践技能考核的内容为上述相应类别的基本技能部分,采取现场答辩的方式进行。
三、技术考评的程序
1、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临床执业医师均可申报,申报美容主诊医师的类别应与其《执业医师证书》中的执业范围相符。
2、申请人所在的医疗机构,统一将本机构中申请人员的相关资料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验后将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申请人材料报省卫生厅医政处;省注册医疗机构将申请人材料直接报省卫生厅医政处。
报名时间截止到2010年12月15日,各单位报名时除提供申请人完整材料外还要填报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申报统计表(见附件1)。
3、省卫生厅审核申请材料,合格者发放理论测试准考证。理论测试合格后统一安排实践技能考核,通过实践技能考核者为技术考评合格,可以申请美容主诊医师资格。
四、申请人须提供的材料
1、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含诊疗科目)复印件一份,并加盖许可证核发机关的公章;
3、《***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医师***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三年内在符合省卫生厅规定条件的医疗美容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的医疗美容科室培训六个月以上或进修一年以上的证明;
5、由所在单位出具的近三年内未发生主要责任以上的医疗事故和未受到医疗相关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证明。
6、近期免冠同底2寸照片2张(背面注明姓名和单位)。
联系人: 张岩
联系电话:024-23395912
附件 :1、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申报统计表
2、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申请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卫生
医师
考核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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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张
岩
附件1: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申报统计表
市/医院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工作单位 | 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 | 申请类别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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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填表人联系电话:
附件2: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申请表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照 片 | |||||||
工作单位 | 所学专业 | |||||||||
毕业学校 | 申请医疗美容科别 | |||||||||
学 历 | 职 称 | 从事相关临床工作年限 |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邮编 | ||||||||
现从事专业 | 近三年有无医疗事故发生 | 有 无 | ||||||||
近三年有无违反执业医师的法定职责或医疗行业规范受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 有 无 | |||||||||
医师***书编码 | ||||||||||
医师执业注册机构及证书编码 | ||||||||||
工 作 经 历 | ||||||||||
起止年月 | 执 业 机 构 | 从事专业 | ||||||||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医院意见: 年 月 日(公章) | ||||||||||
市卫生局意见: 年 月 日(公章) | ||||||||||
省卫生厅意见: 年 月 日(公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