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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余人被处罚!多人被取消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资格

2022-03-28阅读:2198
来源:爱爱医 / 责任编辑:爱爱医小编

又一批医学论文造假名单曝光!


近日,科技部通报了最新一批部分教育、医疗机构医学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结果。



此次共计通报了54起学术造假案件,涉及9所高校,17家附属医院,超百人被处理,其中多人被取消副主任医师、副教授职称。


20人被撤销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


据梳理,本次通报中,共15人被撤销副主任医师职称,2人由副主任医师降为主治医师。其中被撤销职称的人员以中山大学附属某医院及吉林大学某医院的医师居多。


此外,中山大学附属某医院还撤销了2名主任医师,吉林大学某医院撤销了1名主任医师。


被扣发岗位津贴12或24个月


吉林大学某医院此次的处罚可以说是非常严厉,不仅撤销职称,还扣发岗位津贴,本次通报中,超20人被扣发岗位津贴。


出现违反科研伦理行为


与以往相同的是,本次通报的54起科研诚信案件依旧以论文代写代投、数据造假为主。


但通报的第九起案件中显示,中山大学附属某医院吕宝某某通讯作者、卜某某和吕某某为共同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代写、伪造研究数据、违反科研伦理、一稿多投行为。


但通报中,并未通报违反科研伦理的具体内容。


附通报全文:


1、哈尔滨医科大学某附属医院于某某为通讯作者、黄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篡改数据、不当署名等行为。


对黄某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奖励资格5年,取消晋升职务职称资格3年。


对于某某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评奖资格3年,取消学术学位研究生招生资格3年。


2、哈尔滨医科大学某附属医院刘某某为通讯作者、金某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代写代投、买卖论文的行为。


对金某某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奖励资格3年,取消晋升研究生导师资格3年,取消晋升职务职称资格2年。


对刘某某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奖励资格5年,取消晋升研究生导师资格4年,取消晋升职务职称资格3年。


3、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某医院张某为通讯作者、姚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不当署名的行为。


对姚某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奖励资格5年,取消晋升职务职称资格3年,延期博士毕业2年。


对张某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评奖资格3年,取消学术学位研究生招生资格3年。


4、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某医院曹某为通讯作者、吴某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代写代投、买卖论文的行为。


对吴某某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奖励资格5年,取消晋升研究生导师资格4年,取消晋升职务职称资格3年。


对曹某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奖励资格3年,取消学术学位研究生招生资格3年。


5、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某医院刘某为通讯作者、王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篡改数据的行为。


对王某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奖励资格5年,取消晋升研究生导师资格4年,取消晋升职务职称资格3年。


对刘某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评奖资格3年,取消学术学位研究生招生资格3年。


6、山东大学某医院徐某为通讯作者、李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论文、不当署名的行为。徐某对论文撰写、投稿和发表过程不知情。


对李某作出如下处理: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由医师十一级岗将至医师十二级岗,取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3年,取消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资格5年。


7、山东大学某医院张某某为通讯作者、济宁市某医院徐某某(山东大学在职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田某为并列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及不当署名的行为。


对徐某某作出如下处理:取消博士学位申请资格,3年内不接受其学位申请,取消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5年,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5年,取消已获得的学会、协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暂缓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


对张某某作出如下处理:暂停研究生招生资格1年;对田某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8、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某医院孔某为第一作者、附属某医院金某为通讯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图片造假、不当署名的行为。


对孔某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奖励资格3年,取消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1年,取消晋升职务职称资格2年。


对金某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评奖资格3年,取消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1年。


9、中山大学附属某医院吕某某为通讯作者、卜某某和吕某某为共同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代写、伪造研究数据、违反科研伦理、一稿多投行为。


对吕某某作出如下处理: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考核评优等资格5年,不予聘任教师职务,终身不得申请认定研究生导师资格,降低岗位等级一级。


对卜某某(与另外1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撤销急诊科副主任职务,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考核评优等资格7年,终身不得申请认定研究生导师资格,不予聘任教师职务,留党察看2年,降低岗位等级两级。


对吕某某作出如下处理: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考核评优等资格5年,终身不得申请认定研究生导师资格,不予聘任教师职务,降低岗位等级一级。


10、中山大学附属某医院林某某为通讯作者、朱某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代写、伪造研究数据行为。


对林某某作出如下处理: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考核评优等资格5年,终身不得申请认定研究生导师资格,不予聘任教师职务,留党察看1年,降低岗位等级一级。


对朱某某作出如下处理:取消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不予聘任教师职务,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考核评优等资格7年,撤销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留党察看1年,降低岗位等级一级。


11、中山大学附属某医院杨某某为通讯作者兼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代写、伪造研究数据行为。


对杨某某作出如下处理: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考核评优等资格5年,终身不得申请认定研究生导师资格,不予聘任教师职务,降低岗位等级一级。


12、中山大学附属某医院黄某某、金某为共同通讯作者、梁某某和符某某为共同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代写、伪造实验数据行为。


对黄某某作出如下处理:取消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不予聘任教师职务,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考核评优等资格10年,留党察看2年,降低岗位等级两级。


对金某作出如下处理:取消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不予聘任教师职务,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考核评优等资格7年,撤销主任医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降低岗位等级一级。


对梁某某作出如下处理: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考核评优等资格5年,终身不得申请认定研究生导师资格,不予聘任教师职务,降低岗位等级一级。


对符某某作出如下处理: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考核评优等资格5年,终身不得申请认定研究生导师资格,不予聘任教师职务,降低岗位等级一级。


13、中山大学附属某医院司某某为通讯作者、李某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代写、伪造研究数据、虚假标注基金行为。


对司某某作出如下处理:取消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不予聘任教师职务,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考核评优等资格7年,撤销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留党察看1年,降低岗位等级一级。


对李某某作出如下处理: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考核评优等资格7年,撤销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终身不得申请认定研究生导师资格,不予聘任教师职务。


14、武汉大学某医院王某某为通讯作者、陈某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论文、不当署名的行为。王某某对论文投稿、撰写等不知情。


对陈某某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暂停国家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申请资格2年,撤销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15、武汉大学某医院杨某为通讯作者、杨某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论文、不当署名的行为。


对杨某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不得将此论文用于职称职务晋升、获得学位、项目申报、人才计划、论文奖励、奖金、报销以及其他通过此论文获取利益行为,减招研究生1年。


对杨某某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撤销临床医学博士学位。


16、武汉大学某医院宋某某为通讯作者、周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篡改图片、不当署名的行为。


对周某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不得将此论文用于获得学位、职称职务晋升、项目申报、人才计划、论文奖励、奖金、报销以及其他通过此论文获取其他利益行为,取消承担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资格3年。


对宋某某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不得将此论文用于获得学位、职称职务晋升、项目申报、人才计划、论文奖励、奖金、报销以及其他通过此论文获取其他利益行为,减招研究生1年,停止申报各级科技奖励1年。


17、吉林大学某医院于某某为通讯作者、韩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论文数据的行为。


对韩某(与另外1篇论文合并处理)、于某某(与另外1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6年,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2年,取消职务、职称晋升有效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2年。


对其他作者范某(与另外2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6年,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2年,取消职务、职称晋升有效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2年,撤销博士学位。


18、吉林大学某医院孙某某、尹某某为通讯作者,吉林大学某医院李某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编造研究过程的行为。


对孙某某(与另外4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8年,取消2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职务、职称晋升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2年。


对尹某某(与另外6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终身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2年,取消职务、职称晋升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3年,撤销副主任医师、副教授职务。


对李某某(与另外3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8年,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2年,取消职务、职称晋升有效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2年。


19、吉林大学某医院魏某为通讯作者、范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论文数据的行为。


对范某(与另外2篇文章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6年,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2年,取消职务、职称晋升有效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2年,撤销博士学位。


对魏某(与另外2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5年,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2年,取消职务、职称晋升有效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12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1年。


20、吉林大学某医院刘某某为通讯作者、梁某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论文数据的行为。


对梁某某、刘某某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5年,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2年,取消职务、职称晋升有效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12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1年,撤销梁某某副主任医师职务,撤销刘某某副主任医师、副教授职务。


21、吉林大学某医院韩某、孙某某为共同通讯作者、李某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篡改数据、代投的行为。


对李某某(与另外3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8年,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2年,取消职务、职称晋升有效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2年。


对韩某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5年,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2年,取消职务、职称晋升有效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12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1年。


对孙某某(与另外3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作为在籍研究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2、吉林大学某医院于某某为通讯作者、韩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论文数据的行为。


对韩某(与另外1篇论文合并处理)、于某某(与另外1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6年,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2年,取消职务、职称晋升有效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2年。


对其他作者魏某(与另外2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5年,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2年,取消职务、职称晋升有效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12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1年。


23、吉林大学某医院王某为通讯作者、孔某某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论文数据的行为。


对王某(与另外11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终身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2年,取消职务、职称晋升有效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终身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


对孔某某(与另外4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6年,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2年,取消职务、职称晋升有效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2年,撤销副主任医师、副教授职务。


24、吉林大学某医院尹某某、孙某某为通讯作者,吉林大学第二医院李某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编造研究过程的行为。


对李某某(与另外3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8年,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2年,取消职务、职称晋升有效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2年。


对尹某某(与另外6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终身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2年,取消职务、职称晋升有效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3年,撤销副主任医师、副教授职务。


对孙某某(与另外3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作为在籍研究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5、吉林大学某医院范李为通讯作者、姜福全为第一作者的论文“IncRNA PEG10 promotes cell survival,invasion and migration by sponging miR-134 in human bladder cancer”。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论文数据的行为。


对姜某某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5年,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2年,取消职务、职称晋升有效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12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1年,撤销副主任医师职务,已启动相关程序,撤销其博士学位。


对范某(与另外2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6年,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2年,取消职务、职称晋升有效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2年,撤销博士学位。


26、吉林大学某医院宋某为通讯作者、张某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论文数据的行为。


对张某某(与另外1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6年,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2年,取消职务、职称晋升有效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2年,撤销副主任医师职务。


对宋某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5年,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2年,取消职务、职称晋升有效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12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1年,撤销副主任医师职务。


对其他作者王某(与另外11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终身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2年,取消职务、职称晋升有效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终身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


27、吉林大学某医院王某某为通讯作者、刘某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论文数据的行为。


对刘某某(与另外5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7年,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2年,取消职务、职称晋升有效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2年,撤销副主任医师职务。


对王某某(与另外3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8年,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2年,取消职务、职称晋升有效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2年。


对其他作者张某某(与另外5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6年,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2年,取消职务、职称晋升有效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2年。


28、吉林大学某医院张某为通讯作者、应某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数据、图表行为的行为。


对应某某(与另外2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7年,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2年,取消职务、职称晋升有效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2年。


对张某(与另外2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7年,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2年,取消职务、职称晋升有效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2年。


对其他作者王某某(与其他5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7年,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2年,取消职务、职称晋升有效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2年。


29、吉林大学某医院王某某为通讯作者、姜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数据、图表的行为。


对姜某(与另外4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9年,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2年,取消职务、职称晋升有效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3年,撤销副主任医师职务。


对王某某(与另外5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7年,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2年,取消职务、职称晋升有效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2年。


30、吉林大学某医院于某为通讯作者、赵某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论文数据的行为。


对赵某某(与另外1篇论文合并处理)、于某(与另外1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5年,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2年,取消职务、职称晋升有效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12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1年,撤销主任医师职务。


31、新乡医学院某附属医院胡某某为通讯作者、王某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代写、伪造通讯作者邮箱的行为。胡某某对论文投稿、撰写等不知情。


对王某某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评先评优资格2年,取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格2年,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资格2年。


32、新乡医学院某附属医院梁某某为通讯作者、吴某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伪造通讯作者邮箱、篡改数据和图片的行为。梁某某对论文投稿、撰写等不知情。


对吴某某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评先评优资格2年,取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格2年,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资格2年。


33、新乡医学院某附属医院赵某为通讯作者、贾某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伪造通讯作者邮箱、篡改数据和图片的行为。赵某对论文投稿、撰写等不知情。


对贾某某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评先评优资格2年,取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格2年,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资格2年。


34、新乡医学院某附属医院王某为通讯作者和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篡改数据和图片的行为。


对王某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评先评优资格2年,取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格2年,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资格2年。


35、新乡医学院某附属医院赵国安为通讯作者、新乡医学院某附属医院杨某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伪造通讯作者邮箱、篡改数据和图片的行为。赵某某对论文投稿、撰写等不知情。


对杨某某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评先评优资格2年,取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格2年,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资格2年。


36、河南大学某医院李某某为通讯作者,郭某某、杨某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论文、不当署名的行为。


对郭某某(与另外1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推迟职称晋升资格2年,取消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资格,评优评先资格,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5年。


37、河南大学某医院郭某某为通讯作者兼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论文行为。


对郭某某(与另外1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推迟职称晋升资格2年,取消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资格,评优评先资格,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5年。


38、河南大学某医院刘某为通讯作者兼第一作者、常某某为并列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论文、不当署名的行为。


对刘某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降低岗位聘任等级(由副主任医师降聘为主治医师)2年,推迟职称晋升资格2年,取消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资格,评优评先资格,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3年。


常某某对论文投稿、撰写等不知情,对常某某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评优评先资格1年。


39、河南大学某医学院丁某为通讯作者、河南大学某医院马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论文的行为。


对马某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降低岗位聘任等级(由主治医师降聘为住院医师)2年,推迟职称晋升资格2年,取消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资格,评优评先资格,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3年。


对丁某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评优评先资格、职称晋升资格1年。


40、河南大学某医院徐某某、马某某为通讯作者,杨某、张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论文、不当署名的行为。


对杨某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降低一级岗位聘任(由副主任医师降聘为主治医师)2年,推迟职称晋升资格2年,取消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资格,评优评先资格,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3年。


徐某某、马某某和张某对论文投稿、撰写等不知情,对徐某某、马某某、张某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评优评先资格1年。


41、河南大学某医院李某某为通讯作者、于某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论文、不当署名的行为。


对于某某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推迟职称晋升资格1年,取消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资格,评优评先资格,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3年。


李某某对论文投稿、撰写等不知情,对李某某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评优评先资格1年。


42、河南大学某医院张某某为第一作者兼通讯作者,肖某为并列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论文、不当署名的行为。


对张某某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推迟职称晋升资格2年,取消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资格,评优评先资格,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3年。


肖某对论文投稿、撰写等不知情,对肖某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评优评先资格1年。


43、郑州大学某附属医院法某某为通讯作者、王某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代写代投、不当署名的行为。


对王某某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库,推迟晋升3年,取消申请科技计划项目、评优评先资格5年,撤销其依托论文获取的博士学位、副主任医师职称、科研奖励、科研项目。


对法某某作出如下处理:暂停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1年,取消申请科技计划项目1年。


44、郑州大学某附属医院王某某为通讯作者、崔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不当署名的行为。


对崔某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库,取消评优评先资格3年,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资格3年,取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格3年,取消参与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评选资格3年。


对王某某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评优评先资格3年,暂停招收研究生3年。


45、郑州大学某附属医院邢某为通讯作者和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伪造图片、不当署名的行为。


对邢某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库,取消评优评先资格5年,取消其副主任医师职称,推迟晋升职称3年,取消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资格5年,撤销获批的省级项目。


46、郑州大学某附属医院韩某某为通讯作者、袁某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数据、不当署名的行为。


对袁某某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库, 取消评优评先资格5年,推迟晋升职称3年,取消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资格5年。


对韩某某作出如下处理:取消评优评先资格1年,取消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资格1年,取消研究生招生资格1年。


47、郑州大学某附属医院王某某为通讯作者、苗某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伪造论文、不当署名的行为。


对苗某某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库,取消评优评先资格5年,撤销其副主任医师职称,推迟晋升职称3年,取消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资格5年,撤销博士学位。


对王某某作出如下处理:取消评优评先资格1年,取消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资格1年,取消研究生招生资格1年。


48、郑州大学某附属医院韩某某为通讯作者、马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数据、不当署名的行为。


对马某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库,取消评优评先资格5年,推迟晋升职称3年,取消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资格5年。


对韩新某作出如下处理:取消评优评先资格1年,取消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资格1年,取消研究生招生资格1年。


49、郑州大学某附属医院李某为通讯作者和第一作者、皮某某为并列通讯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伪造论文、不当署名的行为。


对李某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库,取消评优评先资格5年,推迟晋升职称3年,取消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资格5年,取消研究生招生资格5年。


对皮某某作出如下处理:取消评优评先资格1年,取消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资格1年,取消研究生招生资格1年,撤销获批的省级项目。


50、郑州大学某附属医院曹某某为通讯作者、许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数据、不当署名的行为。


对许某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库,取消评优评先资格5年,推迟晋升职称3年,取消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资格5年,取消研究生招生资格5年。


对曹某某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库,取消评优评先资格5年,推迟晋升职称3年,取消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资格5年。


51、郑州大学某附属医院王某某为通讯作者、赵某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数据、不当署名的行为。


对赵某某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库,取消评优评先资格5年,推迟晋升职称3年,取消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资格5年。


对王某某作出如下处理:取消评优评先资格1年,取消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资格1年,取消研究生招生资格1年。


52、郑州大学某附属医院王某某为通讯作者、孙某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数据、不当署名的行为。


对孙某某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库,取消评优评先资格3年,推迟晋升职称2年,取消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资格3年。


对王某某作出如下处理:取消评优评先资格1年,取消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资格1年,取消研究生招生资格1年。


53、郑州大学某附属医院樊某某为通讯作者、王某某和李某某为并列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伪造论文、不当署名的行为。


对王某某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库,取消评优评先资格5年,撤销其副主任医师职称,推迟晋升职称3年,取消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资格5年,取消研究生招生资格5年,撤销博士学位。


对樊某某和李某某作出如下处理:樊某某和李某某目前均已退休,且不再招生,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不再追究其他责任。


54、郑州大学某附属医院谷某某为通讯作者、吕某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2篇论文均存在伪造论文、不当署名的行为。


对吕某某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库,取消评优评先资格5年,取消其副主任医师职称,推迟晋升职称5年,取消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资格5年。


对谷元廷作出如下处理:取消评优评先资格3年,取消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资格3年,取消研究生招生资格3年。


来源丨爱爱医整理自国家卫健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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