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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医护人员这种违规行为,首次可免罚

2022-04-16阅读:2216
来源:爱爱医 / 责任编辑:爱爱医小编
这51种情形下,首次违规不罚了!  


近日,福建省莆田市卫健委发布《莆田市卫生健康领域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莆田市卫健委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其中,《清单》统一了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中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51种情形,充分考虑了基层医疗场所面对的多种情况,体现了规范的可操作性和人性化,保障了广大基层医疗工作者的群体利益。 


4月起施行:村卫生室、诊所首次违规输液,免罚    

《办法》共15条内容,包含了推行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原则、适用条件、执法流程等,《清单》制定了包含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在内的53个事项。    


《办法》将不予行政处罚适用范围区分成两种情形:一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是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清单》中列举的违法行为大都属于较多发,但客观上实际危害后果较小,或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清单》中符合《办法》两种情形的违法行为共51条,涉及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生活饮用水、医疗器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等领域,将不予处罚的事项具体化和标准化,明确不罚范围,给执法人员以明确指引。


《办法》已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现《清单》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被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后,二年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得再次免罚。    


基层医疗机构承担风险能力薄弱,如果出现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医疗情形,就一律严格处理作出处罚,可能会产生矫枉过正的负面效应。    


医疗废物、新生儿筛查等均有免罚措施  


《办法》出台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各类卫生健康领域的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很难在遵守法律方面做到无丝毫差错,针对市场主体的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情形,如果一律严格处理作出处罚,可能产生矫枉过正的负面效应。 


针对符合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适用情形的依法不予处罚,是行政执法人性化的体现,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有效举措。    


《办法》出台有益于推动公正监管。在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依据法律法规适用不予处罚相近的情形,不同执法单位理解不一致,会导致处理结果不同。    


《清单》统一了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中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51种情形,避免实践中由于尺度把握不准确造成执法不公或滥用执法权等问题,有利于推动卫生健康领域的公正监管。


《清单》具体内容如下:  


莆田市卫健委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


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不予处罚适用条件: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一)下列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 首次发现安排一名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2. 首次发现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且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


  3. 首次发现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但各项设施完善、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且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


  4. 首次发现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持续时间1个月(含)以下且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


  5. 首次发现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仅1 项检测项目超标且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


  6. 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7. 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8. 医疗机构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9. 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10.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


11.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


12.放射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 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初次);

     

  2.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初次);


  3.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初次);


  4.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初次);


  5.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6. 未采取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7.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8.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9.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


10.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


11.在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涉及人数在 3 人以下的);


12.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涉及人数在3人以下的);


13.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涉及人数在3人以下的);


14.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 1 次的,且诊断结果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15.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1 次,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16.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涉及人数 1 人,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17.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


18.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


19.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的;


20.医疗机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持续时间 1 个月以内的);


21.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持续时间 1 个月以内的);


2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累计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下的);


2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累计 1 人次的);


24.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


25.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累计未分开的数量 1 个的);


26.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累计 1 人的);


27.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28.医疗卫生机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29.违反医疗文书相关管理规定的 中药饮片处方是否单独开具(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方剂之间隔行书写中药饮片方剂为伤寒论、金匮经方;


30.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时间小于72小时或大于7天的;


31.新生儿听力筛查机构听力筛查室环境噪声大于45dB(A)的;


32.医疗卫生机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


33.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3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的;


(三)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首次发生,未造成严重后果)


  1.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


  2. 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来源 | 莆田市卫健委官网、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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